Product Partnership Policy
產品合伙人方針
MAH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實施正在引發醫藥研發、生產、銷售等各領域企業生產關系與市場結構的巨大變化,導致藥品批文流動更加方便,同時合作方式也更加多元化。
“藥品批文持有人公司”與傳統藥企相比,具有輕資產、投入低、成本低、管理簡化,以及運行靈活等優勢:
1、批文持有人和生產制造商分離,無需建立繁雜、專業的生產質量管理系統;
2、降低了創業和行業股權投資的門檻,可集中精力搞營銷;
3、藥品批文持有人制度的合法化讓“藥品批文持有”具有了法律保障。
這些優勢會促使更多心存“制藥廠夢”、“事業夢”的“高級營銷人才”很容易(低成本)擁有屬于自己的制藥實體企業!
以多普泰作為平臺載體,雙方(多普泰和營銷合伙人,合伙人可為多人,統稱為營銷合伙人)就某個或某幾個產品出資成立“批文持有人”公司(“多普泰 XX 制藥有限公司”),進行創業式股權合作。
(1)資金:可以投入資金支持共同創業持股;在經營過程中,如遇短期資
金缺口,可以提供過橋資金;如需增資擴股,可快速應對。
(2)生產:可以提供完整的“生產制造”平臺,供“批文持有人”公司委
托生產加工;日常溝通銜接比外部更高效,生產穩定性更有保證,對產品質量更有主人翁的責任心。
(3)營銷:可以提供現成的全國商業渠道管理平臺資源、現成的市場部專業推廣支持資源以及現成的全國代理商團隊等營銷資源。
(4)規范:可以提供財務、法務、企業規范管理等資源。
(5)平臺資源共享:各個多普泰控股的“批文持有人”公司擁有的市場營銷和經營資源,可相互借助;
(6)其他:多普泰作為新三板掛牌的公眾公司,經營行為受證監會及股轉公司監管,所以平臺更透明、更公正。與合伙人簽署正式合作協議,可公證或依據新三板規則要求公開披露,信用更有保證,區別于“江湖”公司。
(一)核心合伙人:
1、提倡“員工+股東”類的核心合伙人;
2、認可本合作模式的高級營銷人才,主導“批文持有人公司”的營銷;
3、核心的股權合作對象不能有兼職或者有和公司類似的經營實體,其精力應完全集中在 “批文持有人”公司的發展上。
4、可以產品原持有人入股(核心合伙人),也可以由引進產品的關鍵人入股(如果不主導營銷,則是非核心合伙人)。
(二)后期加入者:
5、能夠對產品營銷(營銷、市場拓展、產品渠道等方面)起到長期重大作用的人,也可在“批文持有人公司“成立初期加入。
6、“批文持有人”公司成立后,如有對公司營銷、經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人才愿意入股加盟的,經雙方確認后,可以增資擴股或者轉股。
7、不接受財務投資、不允許私下代持。
1、以“批文持有人”公司為主體不斷購買批文,逐步做大。
2、通過對“批文持有人”公司更多品種的持續運營,公司最終獨立上市。
3、如合伙人有意退出:若公司經營不好,退出價格參考公司的凈資產;如果公司經營好,可以雙方認可的價格或者由多普泰并購換股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等雙方認可的方式退出。
Talent development
多普泰人才發展總方針
社會招聘